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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护民生丨民事检察助力妇女权益保障(案例三)
】编辑:政治部  来源:郑州市航空港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  时间:2024-03-07 14:55:57  浏览 人次

    

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,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。维护妇女合法权益,关乎家庭幸福,关乎社会和谐,衡量社会治理水平,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去年以来,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民事检察职责,强化与区妇联、法院、司法行政等部门及相关办事处的联动协作,筑牢妇女权益保护屏障,努力守护权益。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,甄选发布3个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案例故事,旨在助力促进尊重、关爱妇女的社会共识,也让更多群众了解民事检察职能。

案例三 精神残疾妇女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

玲玲(化名)患有精神疾病,玲玲一家四口共同出行时遭遇交通事故,其大女儿死亡,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。玲玲丈夫委托亲戚张大、张二(化名)代为处理赔偿事宜,事故处理过程中玲玲丈夫又因病去世,张大、张二(化名)收到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93万元,玲玲的母亲和哥哥代铃铃索要,但张大、张二拒不返还。区妇联多次协调后,按照与检察院建立的线索共享机制向检察院移送线索。

【检察机关监督情况】

检察院接到线索后,主动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,并到相关办事处、村委会实地走访调查,发现双方矛盾较深,已经多次调解无果,玲玲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尚未经法院确认民事行为能力、未确定监护人,玲玲一方仅有事故赔偿协议,收集证据确有困难,遂决定支持起诉。检察院主动联系公安交管部门及肇事方收集证据,并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玲玲聘请援助律师,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为其指定监护人,后再以不当得利起诉张大、张二等人侵权责任。最终,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对赔偿款进行分割,判决张大、张二向玲玲返还相应份额赔偿款。

【郑航检察温馨提示】

1.生活中,一些群众因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,导致其经济活动、诉讼能力受限,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(限制)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指定监护人负责代为管理和处理其相关事务。

2.对于矛盾突出的疑难、复杂案件,当事人可以申请、相关单位也可以邀请检察院介入,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、民事、行政、公益诉讼等各项职能,为化解矛盾、定分止争提供法治助力。

 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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