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-->以案释法
检察官以案释法话“侵害” 以法之名守护“少年的你”
】编辑:第一检察部  来源:郑州市航空港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  时间:2024-04-05 10:32:53  浏览 人次

    

基本案情

15岁辍学在家的女孩马某莲,因生活琐事对小学六年级女生熊某心生怨恨。马某莲纠集中学八年级学生何某和七年级学生施某、夏某、刘某四人,尾随放学回家的熊某并胁迫其到偏僻处,五人轮流对熊某掌掴。同时,马某莲让围观的人员用手机拍下现场视频。当晚,马某莲将视频传至本人的微信好友圈,随后该视频被转发扩散。

检察官释法
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 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:(一)结伙殴打、伤害他人的;(二)殴打、伤害残疾人、孕妇、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;(三)多次殴打、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、伤害多人的。

在该案件中,公安机关依法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何某进行治安拘留(因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,不执行投所);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马某莲、刘某进行治安拘留(不执行投所);对不满14周岁的夏某、施某、熊某某、刘某,责令其监护人分别严加管教。

来源:船山区检察院

 


 
友情链接
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电话:67152222 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,夏季时间早8:30-晚6:00 冬季时间早8:30-晚5:30 地址: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慈航路与长安路交叉口西北角
Copyright -2013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.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 号